世界遗产评定准则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 自然遗产评定标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4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遗产评定标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6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文化景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 ,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 ,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文化景观选择的依据包括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在特定地理文化区域中的代表性,以及体现这些地区核心和独特文化元素的能力。

”文化景观“ 一 词包含了人类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之间互动的多种表现。

考虑到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局限性和特点,文化景观通常能够反映可持续性土地利用的特殊技术,反映了以及与大自然特定的精神关系。保护文化景观有利于将可持续性土地使用技术现代化保护或提升景观的自然价值。传统土地使用形式的持续存在支持了世界大多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对传统文化景观的保护也有益于保持生物多样性。

可移动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对于可能发生迁移的不可移动遗产的申报将不作考虑。

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

突出的普遍价值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必须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是:

(i)   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

(ii)  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iii) 能为延续至今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 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 或几个)重要阶段;

(v)  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

(vi)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

(vii) 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和美学价值的地区;

(viii)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重要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

(ix)  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

(xi)  是生物多样性原址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只有同时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特征,且有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真实性

依据标准 ( i ) 至(vi) 申报的遗产须符合真实性的条件。评估相关遗产的真实性的操作,概要如下:

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发展变化的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 是评价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

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说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遗产的分析和判断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的下列特征真实可信,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

.外形和设计;

.材料和实质;

.用途和功能;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

·  位置和环境;

.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 精神和感觉;

.其它内外因素 。

精神和感觉这样的属性在真实性评估中虽不易捉作,却是评价一个遗产地特质和场所精神的重要指标。例如,在社区中保持传统和文化连续性。

利用所有这些信息使我们对相关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特定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信息来源“ 指所有物质的、书面的、口头和图形的信息来源,从而使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特性、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

在考虑申报遗产的真实性时,缔约国首先要确认所有适用的真实性的重要载体。真实性声明应该评估真实性在每个载体特征上的体现程度。

在真实性问题上,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街区的重建只有在极个别情况才予以考虑。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 才可以接受。

完整性

所有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满足完整性条件。

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因而,审查遗产完整性需要评估遗产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

  a)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b)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c)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缺乏维护。

  上述条件需要在完整性陈述中进行论述。

 依据标准 (i)至(vi)申报的遗产,其物理构造和/或重要特征都必须保存完好, 且侵劣性过程的影响得到控制。能表现遗产全部价值的绝大部分必要因素也要包括在内。文化景观、历史村镇或其它活遗产中体现其显著特征的种种关系和动态功能也应予保存。

所有依据标准(vii)至(x)申报的遗产,其生物物理过程和地貌特征应该相对完整。当然,由于任何区域都不可能完全保持天然,且所有自然区域都在变动之中,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会有人类的活动。包括传统社会和当地社区在内的人类活动在自然区域内时有发生。如果这些活动具有生态可持续性,也可以是同自然区域突出的普遍价值一致的。

另外,对于依据标准 (vii ) 至(x)申报的遗产来说,每个标准又有一个相应的完整性条件。

依据标准 ( vii ) 申报的遗产应具备突出的普遍价值,且包括保持遗产美景所必须的关键地区。例如,某个遗产的景观价值在于瀑布,那么只有与维持遗产美景完整关系密切的临近的积水潭和下游地区也涵盖在内,才能满足完整性条件。

依据标准 (viii ) 申报的遗产必须包括其自然关系中所有或大部分重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因素。例如,”冰川期“遗址要满足完整性条件,则需包括雪地、冰河本身和凿面样本、沉积物和拓殖(例如,条痕、冰碛层及植物演替的先锋阶段等)。如果是火山,则岩浆层必须完整,且能代表所有或大部分火山岩种类和喷发类型。

依据标准 (ix) 申报的遗产必须具有足够的规模,且包含能够展示长期保护其内部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过程的必要因素。例如,热带雨林地区要满足完整性条件,需要有一定的海拔层次、多样的地形和土壤种类、群落系统和自然形成的群落;同样,珊瑚礁必须包括诸如海草、红树林和其它为珊瑚礁提供营养沉积物的临近生态系统。

依据标准 (x) 申报的遗产必须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关重要的遗产。只有最具生物多样性和/或代表性的申报遗产才有可能满足该标准。遗产必须包括某生物区或生态系统内最具多样性的动植物特征的栖息地。例如:要满足完整性条件,热带草原需要具有完整的、共同进化的单食动物群和植物群;海岛生态系统则需要包含地方生态栖息地;包含多种物种的遗产必须足够大,能够包括确保这些物种生存的最重要的栖息地; 如果某个地区有迁徙物种,则季节性的养育巢穴和迁徙路线,不管位于何处,都必须妥善保护。

立法、规范和契约性的保护措施

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规范措施应确保遗产的保护完好,使其突出的普遍性价值包括完整性和/或真实性不因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他压力而受到负面影响。

确保有效保护的边界

划分边界是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核心要求,划定的边界范围内应包含所有能够体现遗产突出普遍性价值的元素,并保证其完整性与(或)真实性不受破坏。

依括标准 ( i ) 至 (vi) 申报的遗产,划定的边界需要包括所有有形的能够直接体现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的区域和特征,以及在将来的研究中有可能加深这种理解的区域。

依括标准( vii) 至(x)申报的遗产,划定的边界要反映其成为世界遗产基本条件的栖息地、物种、过程或现象的空间要求。边界须包括与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紧邻的足够大的区域,以保护其遗产价值不因人类的直接侵蚀和该区域外资源开发而受到损害。

所申报遗产的边界可能会与一个或多个现存或已建议保护区重合,例如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文化或历史保护区,或者其他地区和区域。虽然保护区可能包含几个管理带,可能只有个别地带能达到世界遗产的要求。

缓冲区

只要有必要,就应设立恰当的缓冲区以有效保护遗产。

缓冲区是为了有效保护申报遗产而划定设立的遗产周围的区域,其使用和开发受到相关法律和/或习惯规定的限制,为遗产增加了保护层。缓冲区包括申报遗产直接所在的区域、重要景观,以及其它在功能上对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或特征。缓冲区的构成区域应通过合适的机制来决定。申报时,需要提供有关级冲区大小、特点、授权用途的详细信息以及一张精确标示边界和缓冲区的地图。

申报材料中还需明确描述缓冲区在保护申报遗产中的作用。

如果没有提议建立缓冲区,则申报材料需要解释不需要缓冲区的原因。

虽然缓冲区并非所申报的遗产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对缓冲区的划定或任何变动都需经世界遗产委员会按照边界微调的程序批准。列入后新建的缓冲区设定通常被视作边界微调。 

管理体制

每一处申报遗产都应有适宜的管理规划或其它有文可依的管理体制,其中需要详细说明将如何采取措施(最好是多方参与的方式)保护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

管理体制旨在确保现任和将来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有效的管理体制的内容取决于申报遗产的类别、特点、需求以及文化和自然环境。由于文化视角、可用资源及其它因素的影响,管理体制也会有所差别。管理体制可能包含传统做法、现行的城市或地区规划手段和其它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划控制机制。

对所有提议的干预措施进行影响评估,对世界遗产地是至关重要的。

考虑到上述多样性问题,有效管理体制应包括以下共同因素:

   a) 各利益方均透彻理解遗产价值(包括采用参与式规划和利益相关方咨询程序);

   b) 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反馈的循环机制;

   c) 评估遗产可能受到的来自社会、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压力,监测时下各种趋势和建议干预活动对遗产的影响;

   d) 建立相应机制,以有效吸纳并协调各类合作伙伴与利益相关方的活动;

   e) 必要资源的配置;

   f)  能力建设;

   g) 对管理体制运作的描述可信且透明。

有效管理包括对申报遗产保护、保存和展示的短、中、长期指施。规划管理采取整体综合的方式对指导遗产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也可确保其突出普遍价值的所有方面得以维待。这一综合视角不局限于遗产本身,而是包括所有缓冲区和更广泛的背景环境。更广泛的背景环境可以指该遗产的地形、自然环境与建造环境、以及其他元素(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模式 、空间组织、视觉关系等)。它也可以是相关的社会与文化实践,经济发展进程,以及遗产的其他非物质层面,例如感知观念与关联因素。对更广泛的背景环境的管理关乎其发挥支持突出普遍价值的重要作用。

另外 ,为了实施《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建立了反应监测程序和《定期报告》机制。

如果是系列遗产,能确保各个组成部分协调管理的管理体制或机制非常必要,应在申报材料中阐明。

如果遗产的内在品质由于人类活动而受到威胁,且满足规定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标准和条件,概述纠正措施的行动计划需要和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如果缔约国并未在拟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将会考虑依据相关程序将该遗产从名单上删除。

缔约国要对境内的世界遗产实施有效的管理。在管理过桯中,缔约国要同其它参与方密切合作,其中包括遗产管理人员、管理权力机关和其它合作者及遗产管理的利益相关方。

委员会推荐缔约国将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在其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培训策略中。    

可持续使用

世界遗产存在多种现有和潜在的利用方式,其生态和文化可持续的利用可能提高所在社区的生活质量。缔约国和合作者必须确保这些可持续使用或任何其他的改变不会对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完整性和/或真实性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有些遗产来说,人类不宜使用。世界遗产的相关立法、政策和策略措施都应确保其突出普遍价值的保护,支持对更大范围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和鼓励所在社区公众和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作为遗产可持续保护、保存、管理、展示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