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准备
申报文件是委员会考虑是否将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首要基础。所有相关信息都应该包括在申报材料中,并注明信息的出处。
缔约国在着手准备遗产申报前,应先熟悉申报周期。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之前,最好先开展初步的筹备工作,确认该项遗产有潜力证明自己拥有兼具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突出普遍价值。 这一筹备工作可能包话收集与该遗产相关的信息、 主题研究、 对该遗产展示自己兼具完整性和真实性突出普遍价值的潜力所开展的概括研究、或者是将该遗产放入更广阔的全球或地区背景下进行初步的对比研究、包括专家咨询机构在空缺研究的背景下所展开的分析。初期的工作能够帮助确定申报可行性,避免将资源用于不太可能成功的项目上。鼓励缔约国尽早征求相关咨询机构的上有建议,并尽快联系世界遗产中心了解相关申报信息与指南。
申报过程中,本土社区、原住民族、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其他利益方的参与都很重要, 这能使他们与缔约国共同承担保护遗产的责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申报准备中让各利益方参与进来,用公共协商和听证会的方式将有关信息公开,尤其应该确保以适当的语言让原住民族事先知晓相关讯息。
缔约国准备申报时可以申请“预备协助”。
鼓励缔约国同秘书处联系,秘书处能够在整个申报过程中提供帮助。
秘书处还能:
a) 在确定合适的地图和照片以及从哪些国家机构部门取得这些资料方面提供帮助;
b) 提供成功申报案例以及管理方法和立法条款上的参考范例;
c) 为不同类别的遗产申报提供指导,例如文化景观、城镇、运河和遗产线路;
d) 为申报系列遗产和跨境遗产提供指导。
缔约国可以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申报文本初稿至秘书处,听取意见,接受初审。但强烈鼓励缔约国将其计划于 2 月1日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报文本的初稿于前一年9月30日之前交到秘书处。初稿提交须包括显示申报遗产边界的地图。初稿提交可以是电子或纸质形式(除地图外, 仅一个文件无需附件)。提交材料体要有附信说明。
全年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申报,但只有在2月1日或之前交到秘书处且“完整"的申报才会被世界遗产委员审核,决定是否次年列入《 世界造产名录》。委员会只印查已包含在缔约国《预备名录》上的遗产。
2. 申报文件的格式和内容
格式包括如下部分:
a) 遗产的辨认
b) 遗产描述
c) 列入理由
d) 保护状况和影响因素
e) 保护和管理
f) 监测
g) 文件
h) 负责机构的联系信息
i) 缔约国代表签名
执行概要
执行概要应包括从申报文本中摘录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一份标明申报遗产和缓冲区(如适用)的边界的缩小版地图,以及一份《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草案。
a) 遗产辨认
应清晰地定义申报遗产边界,清楚区分申报遗产和任何缓冲区(若存在)的界限。地图应足够详细,能精确标出所申报的陆地和/或水坡。若有可能,应提供缔约国最新的官方出版的地形图,注清遗产边界。如果没有清晰的边界定义,申报会被认为“不完整"。
b) 遗产描述
遗产描述应包括遗产辨认及其历史及发展概述。应确认、描述所有的成图组成部分,如果是系列申报,应清晰描述每一组成部分。
在遗产的历史和发展中应描述遗产是如何形成现在的状态以及所经历的重大变化。这些信息应包含所需的重要事实,以证实遗产达到突出普谝价值的标准,满足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条件。
c) 列入理由
本部分应该明示为什么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性价值。
文本应该包含更多具体的信息,以支持缔约国所提交的《突出的普遍性价值声明》。应指出遗产申报依据的标准,且须明确说明依据此标准的原因。遗产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如果申报的是文化遗产)声明应该包含在内,且清楚地说明明为什么该遗产满足所列出的条件。应提交该遗产与类似遗产的比较分析, 无论类似遗产足否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国内还是国外。比较分析应说明申报遗产在国内及国际范围内的重要性。
缔约国所提交的遗产《突出的普谝性价值》,这部分应清楚说明为什么该遗产有资格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d) 保护状况和影响因素
本部分应包括目前遗产保护状况的准确信息(包括遗产的物理状况和现有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应包括影响遗产的因素描述(包括威胁)。本部分提供的信息是将来监测申报遗产保护状况必要的基础数据。
e) 保护和管理
保护:包括与遗产保护联系最为紧密的立法、规章、契约、规划、机构和 / 或传统措施,并详尽分析了实际保护措施的桯作方法。立法、规章、契约、规划和机构性文本或者文本摘要应以英文或法文附上。
管理:适宜的管理规划或其它管理体制很必要,应包括在申报文件中,并希望说明管理规划或其它管理体制可以确保得到有效执行。可待续发展原则应综合纳入管理体系。
管理规划或者管理体制文献的副本应附在申报文件后。如见管理规划为非英语或非法语,应附上英语或法治的条款详述。
应在本部分提供管理规划或者管理体系的详尽分析或者说明。
申报文件若不包括上述文书则被认为不完整,除非在管理规划完成之前提交指导遗产管理的其它文书。
f) 监测
缔约国应在申报材料提供衡量、评估遗产保护状况的关键指标、其影响因素、遗产保护措施、审查周期及责任机构的名称。
g) 文件
应提供申报所需的所有文件。除了上述文件之外,还应包括:1)达到打印标准的照片(最低像素300dpi;如必要,补充电影、录像或其它视听材料);2)图像清单以及授权表。 申报文本应以打印形式和电子文档提交 (word 或 pdf 文件为佳)。
h) 负责机构的联系信息
应提交负责机构的详细联系信息。
i) 缔约国代表签名
申报材料结尾应有缔约国授权的官方原始签名。
j) 所需打印数量 (包括地图附件)
文化与自然遗产申报文件(不包括文化景观): 2 份
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 3 份
k) 文件和电子版
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张( 或信纸 ),同时有电子版 ( word 和 /或 pdf 格式)。
l) 寄送
缔约国应提交经签署的英语或法语申报材料,至:
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7. place de Fontenoy 75352 Paris 07 SP)
电话: +33(0)1 4568 1136
传真: +33(0)1 4568 5570
E-mail: wh-nominalions@unesco.org
秘书处会保留和申报一起提交的所有相关资料(地图、规划、照片资料等 )。
3. 各类遗产申报的要求
跨境遗产
申报的遗产可能
a) 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
b) 位于几个接壤的缔约国境内(跨境遗产)。
跨境遗产的申报应尽可能由几个缔约国遵照大会公约共同准备和递交。大会强烈建议各相关缔约国建立联合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监督该遗产的总体管理。
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的现有世界遗产的扩展部分可以申请成为跨境遗产。
系列遗产
系列遗产应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逻辑联系清晰的组成部分:
各组成部分应体现出文化、社会或功能性长期发展而来的相互联系,进而形成景观、生念、空问演变或栖息地上的关联性;
每个组成部分都应对遗产整体的突出普遍价值有实质性、科学的、可清晰界定和辨识的贡献,亦可包含非物质载体。最终的突出普遍价值应该是容易理解和便于沟通的;
与此一致的,为避免各组成部分过度分裂,遗产申报的过程,包括对各组成部分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遗产整体的连贯和管理上的可行性。
并且该系列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组成部分)必须具有突出普遍价值。
申报的系列遗产可能
a ) 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本国系列遗产);
b ) 位于不同缔约国境内,不必相连,同时须经过所有相关缔约国同意进行申报(跨国系列遗产)。
如申报的第一项遗产本身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系列遗产(无论是由一国或是多国提起的)可历经数个申报周期,递交申报文件并接受评估。计划在数轮周期中分阶段进行系列申报的缔约国对可向委员会说明此意向,以确保计划更加完善。
4. 申报登记
收到各缔约国递交的申报文件后,秘书处将回执确认收到,核查材料是否完整, 然后进行登记。秘书处将向相关咨询机构转交完整的申报文件,由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秘书处也会将申报文本的电子版上传到世界遗产中心官网,以供委员会的各成员国参考。经咨询机构提请,秘书处将向缔约国索要补充信息。
秘书处在每届委员会会议时拟定并递交一份所有接收到的申报遗产名单,包括接收的日期,申报文件“完整”与否的陈述,以及申报文件被认为“完整"的日期。
申报周期从递交之日起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结束。从每年二月缔约国递交申报材料至翌年六月委员会做出决定,通常历时一年半.
5. 咨询机构评估
咨询机构将评估各缔约国申报的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否符合完整性或真实性(如果适用)的条件,以及是否能达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
对文化遗产申报的评估将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完成。
对自然遗产申报的评估将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完成。
作为“文化景观”类申报的文化遗产,将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磋商之后进行评估。对于混合遗产的评估将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共同完成。
如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或者在必要情况下,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开展主题研究,将申报的世界遗产置于地区、全球或主题背景中进行评估。这些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各缔约国递交的预备名录的审议,关于平衡预备名录的会议报告以及由咨询机构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其它技术研究的基础之上。
以下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评估与陈述所遵循的原则。评估与陈述应
a) 遵守《 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决定中规定的其它政策;
b) 做到客观、严谨和科学,包括审查缔约国上交给咨询机构的有关申报的所有信息;
c) 依照一致的专业标准; 在评估过程中依照平等与透明的原则与缔约国展开磋商与对话 ;
d) 评估和陈述均须遵守标准格式,与秘书处一致。注明所有参与评估的专家的名字( 提供保密意见的书面评估人员除外),另外在附件中应分类写清楚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花销;
e) 让熟悉相关课题的地区专家参与进来;
f) 清晰分明地指出所申报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否符合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标准,是否拥有管理规划/系统和立法保护;
g) 根据所有相关标准,对每处遗产(包括其保护状况),进行系统的相对性的评估,即需与缔约国境内或境外其它同类遗产进行比较;
h) 应注明所援引的与被审议的申报项目相关的委员会决定和要求;
i) 不考虑或载列缔约国于申报审议当年2月28日后递交的任何信息。同时应通知缔约国,因收到的信息已逾期,所以不纳入考虑之列。必须严格遵守最后期限;
j) 同时提供支持他们论点的参考数目(文献)。
咨询机构应在每年 1月31日以前向各缔约国递送一份简短的中期报告。报告应阐述遗产的现状,以及其他与评估相关的议题,并且以《公约》规定的两种工作语言的任一种详列缔约国需要补交的信息。 该报告也将附送至世界遗产中心,以供遗产委员会主席参考。
相关缔约国应邀在委员会大会开幕至少14天前按照提供的的格式致信大会主席,同时抄送咨询机构。详细说明他们在咨询机构关于申报的评估意见中发现的事实性错误。这些信件将于最晚大会开始前1天作为相关文件的附件在相应的大会议程项目中提供。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可以于发布前在格式的相应部分加入他们的评论 。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意见分三类:
a) 建议无保留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
b) 建议不予列入《界遗产名录》的遗产;
c) 建议补报或重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
6.撤销申报
缔约国可以在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申报之前任何时候撤销所提交的申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说明意图。如某缔约国希望撤回申报,它可以重新提交一份遗产的申报,该申报将会作为一项新的申报。
7.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
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一项遗产是否应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是要求补报或重报。
列入名录
决定将遗产列入《 世界遗产名录》时,在咨询机构的指导下,委员会将通过该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
《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应包括委员会确定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伯的决定摘要,明确遗产列入《世 界遗产名录》所遵循的标准,包括对于完整性或真实性( 如果是文化遗产或混合遗产的话)状况的评估。还应该包括对现行保护管理情况及未来保护管理要求的说明。突出普遍价值声明将作为未来该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
经与缔约国协商,并在相关咨询机构的审核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对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中的保护与管理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新。更新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布之后,或应要求于任一届委员会会议上执行 。
如果委员会决议变更遗产名称 、微调遗产边界。或在相关咨询机构同意下修改任何事实性错误,则世界遗产中心将随之对《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 》自动更新。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性别平等条例》的框架下,委员会鼓励在《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中使用性别中立语言。
列入《世界 遗产名录》时,委员会也可就该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出其它的建议 。
委员会将在其报告和出版物中公布《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包括某具体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
决定不予列入
如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否则该项申报不可重新向委员会提交。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新发现,有关该遗产新的科学信息或者之前申报时未提出的不同标准。在上述情况下,允许提交新的 申 报。
要求补报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补报的申报材料,可以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递交并接受审议。补充信息须在委员会拟定审议当年2月1日前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将直接转交相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要求补报的申报材料如在原委员会决定下达三年内不曾提交委员会,再次递交审议时将被视为新申报。缔约国可以向相关咨询机构和(或)世界遗产中心征求意见,共同商议如何处理委员会堤出的建议。
要求重报
为了进行深入的评估和研究,或便于缔约国对申报材料进行重大修改,委员会可能会做出要求缔约国重报的决定。如该缔约国决定在之后任一年重新递交申报,应于2月1日之前提交至秘书处。届时相关咨询机构将按照所列程序和时间表对这些申报重新进行周期为一年半的重新评估(包括派出现场评估专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相关咨询机构和(或)世界遗产中心征求意见,共同商议并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如有需要,缔约国可以考虑邀请咨询机构派出专家咨询考察。
8. 紧急受理的申报
如某项遗产在相关咨询机构看来亳无疑问地拥有突出普遍价值,且因为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受到损害或面临重大的的危险,已经构成某种紧急情况,需要委员会迅速决定以确保它的保存。在这种情况下,其申报材料的提交和受理不适用通常的时间表和关于材料完整性的定义。这类申报将被紧急处理,对它的审核将被纳入下届委员会会议议程。可能会被同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紧急受理申报的程序如下:
a) 缔约国提交申报材料并要求紧急受理。该缔约国此前已将该项遗产列入《预备名录》,或立即将其纳入《预备名录》。
b) 该项申报应 描述遗产及准确界定遗产边界;
根据标准论证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论证该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描述其保护和管理体制;
描述情况的紧迫性,损害或具体危险的性质和程度,说明委员会即刻采取行动对该遗产的存续的必要性。
c) 由秘书处直接将该项申报转交相关咨询机构,要求对其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以及对紧急情况、损害和/或危险的性质进行评估。如相关咨询机构认为恰当且时间允许,须进行实地勘查。
d) 审议该申报时,委员会将同时考虑: 提供国际援助,完成申报工作;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尽快由秘书处和相关咨询机构组织后续工作。
9. 修改世界遗产的边界、原列入标准或名称
边界细微调整
微调是指既对遗产的范围不产生重大影响,又不影响其突出普遍价值的改动。
如某缔约国要求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边界进行细微调整,则必须依照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月1日以前通过秘书处向委员会递交申请。在征询相关咨询机构的意见之后,委员会或批准该申请,或认定边界修改过大,足以构成重大边界修改, 在后一种情况下适用新申报程序。
边界重大修改
如某缔约国提出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边界进行重大修改,该缔约国应将其视为新申报并提交申请(包括事先纳入《预备名录》的要求)。新的申报材料应于2月I 日以前递交、并根据所列程序和时间表接受周期为一年半的评估。该规定同时适用于对遗产边界的扩大和缩小。
《世界遗产名录》所依据标准的修改
当某缔约国希望增加、减少列入标准或选择不同于原列入标准的其它标准,将遗产列入名录,该国应将其视为新申报项目提交申请( 包括事先纳入《 预备名录》的要求)。再次申请应于 2 月1日以前递交,并根据所列程序和时间表接受周期为一年半的评估。所推荐遗产将只依照新的标准接受评估,即使最后对补充标准不予认定,该项遗产仍将保留在《世界遗产名录》上。
世界遗产名称的修改
缔约国可提请委员会批准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名称进行更改。更名申请应至少在委员会会议前三个月递交秘书处。
10. 时间表---总表
时间表 程序 9月30日(第一年以前) 秘书处收到各缔约国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初稿的截止日期。 11月15日(第一年以前) 秘书处就申报材料初稿完整与否答复相关缔约国 ,如不完整,注明要求补充的信息。 第一年2月1日 秘书处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以便转交相关咨询机构评估的最后期限。申报材料必须在格林威治时间 17点以前到达,如当天为周末则必须在前一个星期五的17点( 格林威治时间 )以前到达。
在此日期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将进入下一轮周期审议。 第一年2月1日- 3 月 1 日 登记、评估完整性及转交相关咨询机构。
秘书处对各项申报进行登记,向提交申报的缔约国下发回执并将申报内容编目。秘书处将通知提交申报的缔约国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不完整的申报材料不予转交相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材料不完整,县官缔约国将被通知于翌年 2月1日最后期限以前补齐所缺信息以使参与下一 轮周期的审议。
完整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转交相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秘书处也会将申报文本的电子版上传到世界遗产中心官网,以供委员会的各成员国参考。 第一年3月1日 秘书处告知各缔约国申报材料接收情况的最后期限,说明材料是否完整以及是否于2 月1日以前收讫。 第一年3 月 - 翌年5 月 咨询机构的评估。 翌年1 月 31日 咨询机构应在每年1 月 31日以前向各缔约国递送一份简短的中期报告。报告应简要阐述遗产的现状,以及其他与评估相关的议题,并且以《公约》规定的两种工作语言的任意一种详列缔约国需要补交的信息。该报告也将附送至世界遗产中心,以供遗产委员会主席参考。 翌 年2 月 28日 缔约国经秘书处向相关咨询机构转呈其要求的补充信息的最后期限。
向秘书处呈交的补充信息应依照要求数量准备复印件和电子版。为了避免新旧文本的混淆,如所递交的补充信息中包含对申报材料主要内容的修改,缔约国应将修改部分作为原申报文件的修正版提交, 修改的部分应标示清楚。新文本除印刷版外还应附上电子版(光盘或软盘)。 翌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前六周 相关咨询机构向秘书处递送评估意见和建议,由秘书处转发给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各缔约国。 翌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开幕前至少14个工作日 相关缔约国可在委员会大会开幕前至少14个工作日致信大会主席,附抄送咨询机构, 详细说明在咨询机构关于申报材抖的评估意见中发现的事实性错误。 (6月/7月 )翌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 委员会审议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俟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结束 通知各缔约国
凡经委员会审议的申报,秘书处将通知该缔约国有关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将某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由秘书处书面通知该缔约国及遗产管理方,并提供列入名录区域的地图及《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注明适用标准)。 一俟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 每年委员会会议结束之后,秘书处随即公布最新的《世界遗产名录》。
公布的《世界遗产名录》将注明申报项目列入《名录》的缔约国名称,标题为:“根据《公约 》递交遗产申报的缔约国"。 世界遗产委员年会闭幕后一个月内 秘书处将载列世界遗产委员会全部决定的公布报告下发各缔约国。